《民法分论》课程思政建设案例
薛华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省西安市,710049)
一、《民法分论》课程思政总体目标
“民法分论”是西安交通大学专业核心课程,48学时、3学分,主要面向法学院本科生开设。
高校思政课与专业课虽分属不同领域,但都有“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的共同使命。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围绕《民法典》展开讲解和学习的法学专业核心课《民法分论》,内容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律问题,因而在教学过程中知识传授与价值观教育必须同频共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和现实相结合。将高尚道德情操,正确的法律思维,理解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进而达到立德树人的目的。
二、《民法分论》各章节课程思政建设目标
第一章 民法分论概述
【章节要点】
1.民法概念、基本原则、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日常生活中处理基本民事关系应首先始终坚持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习总书记强调: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法学专业学生更应该有家国情怀,有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法律人的共同追求。坚信任何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第二章 所有权与共有
【章节要点】
1.所有权概述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4.准共有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确认产权意识,对房屋产权形成过程要深入学习,另外在处理建筑物区分中物业管理和邻里纠纷时,要学生既要熟知法律规定,又要深入理解处理原则,“互谅互让”是邻里关系处理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也是法律中把原有道德因素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新物权处理原则。将习总书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思想贯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授课始终。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深入讲解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等产权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使学生能理解共同共有和公有的区别,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介入思政元素形成理想与现实、个人与集体等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三章 用益物权
【章节要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讲解过程中,介入思政元素引导学生更好理解在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产权的相关变更法律规定的深层次物质文化经济原因。原原本本讲解贯彻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引导学生更多研读相关政策。重点讲解刚刚通过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同时,特别提醒学生注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三权分置”法律化,其设计是先入《农村土地承包法》,再入民法“物权编”,必须让学生站在我国国情基础之上去很好的寻味理解法律设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讲解上,始终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自然生态美景永驻人间,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吃祖宗饭砸子孙碗的事,绝对不能再干,绝对不允许再干。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讲授用益物权章节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分析时,必须要统筹兼顾,引导学生将法律与相关政策结合,更好的深入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担保物权
【章节要点】
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并存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担保规则的内在体系涉及自由安全、效率、平等和公平诸要素,在担保领域都有较为特殊的意蕴,而且两种或多种价值存在张力甚至冲突,在课程讲授和内容设计上需要精巧的引导和融贯。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通过教育、引导、思想修养等自律人们的行为,其作用虽然没有法律那样直接有效,但其潜移默化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较法律更为持久,更易被人们所接受。
第五章占有
【章节要点】
1.占有的概念、种类、效力和保护
2.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重点,使学生能够正确判断善意取得情况下的合法占有和恶意占有之间的法律界限,形成学生约束自己行为的道德和法律思维方式。
第六章合同
【章节要点】
1.合同概述
2.合同的订立
3.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6.合同变更与解除
7.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传统道德中的一诺千金、诚实守信对道德保障合同交易安全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增强公民的公德意识不仅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维护合同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高尚的道德情操,良好的遵守公德的氛围,就能培养人们遵纪守法的观念,就会形成诚实守信、互谅互让、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和杜绝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减少和化解合同交易风险。
第七章 各种合同
【章节要点】
1. 各种合同(一)
2. 各种合同(二)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共同以“自律”和“他律”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大量合同风险存在的情况下道德需要法律的手段强化和提升,法律需要道德的支撑。
没有道德内涵的法律,不会得到人们的推崇和尊重,离开道德支持的司法,就不会形成全社会普遍的守法意识。尤其是在当今大量债权风险存在的情况之下,在债的转移和消灭过程中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制讲解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债权风险的外在原因,优化交易环境,建立与交易相关的信用体系制度、法律制度,增强民事主体的道德水准,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促进交易。
第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章节要点】
1.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2.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涉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人类互助”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出于对法律正义与伦理道德的考量,法律理应承认在符合一定要求的情况下,管理人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同时还应赋予管理人一定求偿权。
第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章节要点】
1.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
2.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对他人物权的尊重,尤其是无因管理行为,拾金不昧的补偿等热点法律问题,在学生中展开讨论并引导正确法律观和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思政元素在教学中的介入。
第十章 人格权
【章节要点】
1. 人格权一般规定
2. 人格权、身份权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法律是社会的一面镜子”,《民法典》(草案)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单独加以规定,本身就体现了从立法角度宣誓人格权的重要地位。在法治社会,只有依靠有权威的法律才能够威慑人、警示人、保护人,防范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增强个人的安全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从道德层面使学生了解,公民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也是对个人幸福的最大尊重和保护。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章节要点】
1.一般规定
2. 结 婚
3.家庭关系
4.夫妻关系
5. 离 婚
6. 收 养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坐在教室里的孩子来自不同家庭,家庭教育和习惯均不相同,在本章讲解过程中要充分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让学生明白“家是讲爱的地方”,讲法用法的同时,课堂上要积极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观念,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
第十二章 继承权概述
【章节要点】
1. 继承权的概念、特征及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继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伦理的沦丧,通过案例展开讨论使学生形成更好的法律思维方式。
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章节要点】
1. 法定继承概念与适用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3. 代位继承
4.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5.遗嘱继承
6.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通过案例了解和发现很多家庭继承纠纷是依赖继承人间的互谅互让等道德因素来解决的,“家是讲爱的地方”,平和解决继承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纠纷,是社会主义继承法中的基本原则。
遗赠抚养协议更多的涉及道德层面的公平诚信,在当事人付出生前扶养义务及死后相关职责的履行,完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靠道德和诚信完成相关的法律行为。
处理继承和遗产分割问题,学生应当通过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第十三章 遗产的处理
【章节要点】
1. 继承的开始
2. 遗产的分割和债务清偿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处理继承和遗产分割问题,学生应当通过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
第十五章 侵权责任
【章节要点】
1.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 各种侵权责任
【课程思政内容设计】
学习法律条文的同时,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学会碰到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以侵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界限,超出这个边界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或者损害到国家、社会的利益,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坚信“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三、民法分论课程思政具体案例展示
一、案例一展示:
1【案例主题】《辱母案》
2【结合章节】第十一章:物权;第二十七章:借贷合同;第三十四章:人身权;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与人身权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承担。
3【案例意义】
“辱母案”作为2018年评选出的“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从一审开始在社会上和高校学生中间一直都是高度关注和热议的案件,不少公共案件,对立的论者纷纷用“法官枉法”“舆论干涉法律”给对方贴标签。似乎,民意与司法必须截然对立,甚至“为了对立而对立”,否则无以彰显司法的独立性。用正确的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的思想引领是至关重要的。民意不是去压服法律,而是要在法律里找到令人信服的正义;法律是经过技术归纳的民意。在这次“辱母案”中,我们看到司法、舆论良性互动的可能性。
此案“辱母”的细节引发了公众的强烈的共鸣。“母辱不护,且待何人?”这类诘难中固然不乏情绪的成分,但是背后是人们对于正义的朴素理解,这恰恰是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魂魄所在,应在法治管道中有所呈现。
现代化语境下的“法治”注定是高度技术化、科层化。当很多基层执法者勤勤恳恳、萧规曹随地办案时,有时,是不是可以打开窗户听听民间的“新鲜声音”?法律执行与立法初衷以及依附其上的民心,是否会发生疏离?“初心”还在不在?
本案中,未得到司法判决的充分重视的问题,被舆论“顶出了水面”:处警警察为何离开扣人现场,这与凶案的发生是什么关系?当地严重地下金融和暴力催讨,是否指向权力的腐败?以及,正当防卫的“正当”空间在哪里?舆论的关注,学生的高度关注,课上课下的多次讨论询问,都要求专业课上除理论结合剖析外必须告诉并思想上正确引导学生知道,司法倾听民声,才不忘正义的初心,同时也可以推动法治的进步,同时从法的价值、立法精神,从思想深处对学生进行引领,舆论的导向太多,学生稍不留意就会陷入理论和舆情的矛盾困惑中,此时更彰显了专业课在“课程思政”方面的优势和重要性。
4【案例描述】
4.1【案例展示】:
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案件。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年2月1日,“辱母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4.2【教学方法与教学设计】:
★4.2.1教学方法:
本节内容采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4.2.2教学设计:
第一步:“案例+讨论”。在对辱母案例进行描述和展示后,首先让同学们探讨于欢该不该反击,并陈述理由。(按照以往的教学经验,同学们的观点分为两类:应该反击和不应该反击)。
第二步:“案例分析+启发”:“授课教师以借贷合同纠纷和人身权侵害为视角,分析于欢行为的属性,启发学生自己找答案。
本案因辱母而杀人本来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范围,所以所谓“辱母杀人案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抉择”、“人性与法律孰轻孰重”、“道德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审判”等等,都是自以为是的伪命题。
辱母杀人案的要害在于:“士可杀不可辱”,人格权高于生命权,是中华民族主体性的表现,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精华。辱母杀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是正当防卫的典型。该案一审判决之所以激起公愤,就是因为只承认生命权,不承认人格权,触犯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辱母杀人案后面的案中案、包括背后的黑吃黑不能否认特定场景下基本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这是避免以案中案、黑吃黑为由把水搅浑的方法论原则。案中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也应该另案处理。黑吃黑不能作为辱母、非法拘禁的合法性依据,不能作为在遭遇辱母、非法拘禁时不可以正当防卫、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依据。
第三步,学生再次针对辱母案进行讨论,教师总结。
经过第二步教师的理论分析和启发,同学们理解和掌握了 “法律和道德与人性本来是统一的;造成法律和道德与人性的对立,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执法者和一些对法律一知半解的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正当防卫,本来法律就有明确的规定。”
教师再做最后的总结:我国《民法》、《刑法》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5【案例反思】
从辱母杀人案看法律审判与道德审判的一致性。
法律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离。道德是无形的法律,法律是有形的道德;法律是强力推行的道德,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证。道德审判固然不能代替司法审判,但司法审判如果离开了道德审判,恐怕也将成为无根的浮萍。所谓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是司法审判与道德审判的统一。古今中外没有一个违背道德审判的司法审判是公正的审判;公正的审判必然与社会道德准则相一致。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社会风气取决于社会法治环境,法治崩溃必然道德沦丧,很难想象为坑蒙拐骗保驾护航的司法体制环境会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道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腐败、无法无天的社会必然使坑蒙拐骗偷横行假冒伪劣充斥。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属于法治的组成部分,必须建立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政治体制、社会风气、思想理论环境。如果以“帕累托改进”、资本原始积累理论、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理论为社会的主导思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成为法官合法的寻租空间,有倾向性、钻牛角尖、乃至预设前提办案将成为法官审案的常态。健全的道德与健全的法治两者相辅相成,健全的道德体系是健全的法治体系的基础,健全的法治体系是健全的道德体系的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是使两者统一起来的纽带与桥梁。所以此类社会、公众、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更应该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理论、思想各方面引导和分析,以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观,此时专业课点点滴滴的渗透,“课程思政”的优势就会彰显出来。
二、案例二展示:
1.【案例主题】:《马加爵案》
2.【结合章节】:第三十四章:人身权;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与人身权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承担
3.【案例意义】:
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马加爵的犯罪动机来分析,马之所以犯下重案,在很大程度上讲,法制观念在他身上的体现是不多的。虽然他是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也懂一点法律知识,但是法制化的概念在他的心里也许仅仅限于书本上的东西,才诱发他因为一点小事情就走向犯罪道路。总的来说,马加爵案件的发生,内因(扭曲的心理、法制观念不深入)是使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和必然,外因(社会外界的打击和歧视、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粗浅体现)又促使他迈向了犯罪的深渊。可见,在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知识教育的过程中,离不开思政相关因素的植入。
4【案例描述】:
4.1案例展示: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5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同窗非好友。2月26日,广西自治区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3月初公安部统一指挥针对马加爵的全国大排查,全国出现数十名“疑似者”。3月12日,广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查缉马加爵线索的通告:警方调查发现,马加爵极可能于2004年2月17日下午乘火车离开昆明前往广东,所涉车次及时间包括:2060次昆明—湛江,时间为20:41;1166次昆明—广州,时间为23:23。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 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当地公安部门正对其进行审讯。
2004年6月17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复核认为,马加爵无视国家法律,因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因琐事与同学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并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残忍杀害,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马加爵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手段残忍;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马加爵的辩护人关于马加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虽然符合事实,但马加爵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
4.2教学方法与教学设计:
★4.2.1教学方法:
本节内容采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4.2.2教学设计:
第一步:“案例+讨论”。
在对“马加爵案”进行描述和展示后,首先让同学们探讨马加爵人身伤害案的根源,并陈述理由。
第二步:“案例分析+启发”:教师以人身权伤害和大学生心理健康为分析视角,分析马加爵的角色性质,启发学生自己找答案。
马加爵归案后,从他所交待出来的杀人动机,随之也折射出了隐藏在该案背后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在探讨马加爵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等有关方面问题的同时,马加爵在该案中应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也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三步,学生再次针对马加爵案进行讨论,教师总结。
马加爵一案能够得到很快的侦破,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的理念,同时也体现出了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法制化教育基础的薄弱环节,也说明了法制教育在大中专院校的迫切需要。现在的大学生,仅仅掌握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掌握法律的理念、信奉法的精神。
5.【案例反思】
马加爵归案后,从他所交待出来的杀人动机,随之也折射出了隐藏在该案背后的一系列相关法律问题。人们在探讨马加爵案件所反映出来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等有关方面问题的同时,马加爵在该案中应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和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也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马加爵一案能够得到很快的侦破,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的理念,同时也体现出了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法制化教育基础的薄弱环节,也说明了法制教育在大中专院校的迫切需要。现在的大学生,仅仅掌握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掌握法律的理念、信奉法的精神。
马加爵是一个懂得相关法律知识的人,但却知法犯法,这在体现法律严肃性的程度上,就应该严惩,而且将会数罪并罚。根据他的交待,他不想自首,他宁愿选择逃亡,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死刑的“待遇”,这种在他心里扭曲了的法律观念,是法制化教育中人们认识的一大误区。所以仅仅进行法律条文的教育是不够的,一定要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加大相关道德思政教育力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三)案例三展示
1【案例主题】《拾金不昧》
2【结合章节】第十六章:无因管理之债;第十七章:不当得利之债
3【案例意义】
重奖拾金不昧,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是一则有关“道德走光”的绯闻。在这个风险社会,拾金不昧的成本越来越高,就拿寻找失主来说,可能也要花费很大的力气。“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的爽利,在2015年的道德实践中,显然就不能从字面上去刻舟求剑。这不是道德被物化的问题,而是道德选择要直面现实成本的考量。这些年,因拾金不昧而纠结于酬劳纠纷的案例,几乎隔三差五就会在各地上演。尊重拾得人的合理诉求,在市场年代,应该有体面的路径选择。
4【案例描述】
4.1【案例展示】
2015年5月27日上午11:00,第23届国际木偶节开
幕式结束时,合智商务环境维护部30几名员工开始着手清理会场。几百上千张的椅子上凌乱的布满了宣传纸、矿泉水瓶等各种白色垃圾,大家都埋着头认真的清理着会场,这时从丽都玉园项目调遣过来支援的保洁大姐张显勇,突然看见椅子上有个黑色的包,上前仔细查看,发现是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定是游客遗失的”、“失主一定会非常着急”这是她的第一反应,她四处询问,似乎比失主更加焦急。在遍寻无果后,她马上提着包找到环境维护部班长,告诉她具体情况,并和班长一起将遗失的电脑交到了游客中心才放心的离去。
4.2【教学方法与教学设计】
★4.2.1教学方法:
本节内容采用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4.2.2教学设计:
第一步:“案例+讨论”。
在对拾金不昧案例进行描述和展示后,首先让同学们探讨拾金之后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并陈述理由。
第二步:“案例分析+启发”:
教师以所有权理论为分析视角,分析当代社会面对拾得遗失物法学理论和道德层面究竟该如何处理,启发学生自己找答案。
传统的“拾金不昧”在现代社会思潮的冲击下,其内涵也逐渐发生嬗变。现实中已经发生的大量财物拾得事件,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推到面前。就此,相关法律虽有所触及,但仍然不够完备,需要从法律层面对该项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顺应其利益需求。
★第三步,教师总结。
拾金不昧是人为提高道德标准、将普通人理想化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拾金不昧要求我们不得因贪念而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当及时归还,却并不应该理解为不得据此要求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此外,是否要求获得相应报酬,不应成为评价人们道德水平的依据,而应理解为不同人对自身利益的单方面取舍。事实上,报酬请求权和传统道德规定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彼此并无龃龉,我国古代就有对实物者部分犒赏的律令。
5【案例反思】
重奖拾金不昧,在有些人看来,似乎是一则有关“道德走光”的绯闻。这种错觉是有历史渊源的。中国从宗法社会走来,礼法并举的制度框架看似互为补充、地位均等,但事实上,以礼统法、礼大于法,才是秩序常态。因为法是抽象的,不稳定的,带有封建君主色彩的,所以,道德礼教错位地承担了规制权力义务关系的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宗法社会与西方市民社会的义利关系,显然不属于一个“系统”。说得更直白一些,礼教之德,如果不能高于普通人的价值情感,如何维系公序良俗、如何令人顶礼膜拜呢?
这就造成在所谓传统主流价值图谱里,捡了东西不仅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最好再黏上一个便利贴——“请不要人肉我的芳踪,请叫我新时代的雷锋”。又譬如扶了讹人的老太,就算被虐千遍,仍要初心不改,不仅不能心存怨怼,还要誓死继续搀扶,最好还坚贞不悔。问题是,普通人会这么想、这么看吗?
圣贤理想版图中的“国无盗贼、道不拾遗”,虽则站得高,终究想得美。有人说奖励拾金不昧是因为世态炎凉、人心不古,现代人的道德水准降低了,于是只能拿“阿堵物”来抬高底线。这话显然罔顾历史,“子贡赎人”的故事不算冷僻:当时鲁国法律规定,如果碰到鲁人在外为奴,可以先花钱赎回来,然后再由国家补偿。子贡于是自己掏钱赎人回鲁,但他高风亮节,回来后婉拒了国家补偿。孔子知道后非常不高兴,说如果大家都不好意思领奖,那么以后谁来赎人。这起码说明一个道理:在普通人视角里,义利关系应该是融合共生的,而绝非水火难容的。这无关社会道德生态,只是凡人视角下的常理常情而已。
从法律层面来说,对于类似“拾金不昧奖”相关议题,立法专家早就展开过激烈争辩。按照权力义务相统一原则,捡到不明失物的无因管理者,有妥善管理的义务,那么,付出成本与责任后,自然应该有获得报酬的权益。何况,《物权法》已规定,遗失物认领时,认领人应当向拾获人或是保管部门支付必要费用。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按照广州新规,10%奖励是财政支出,并非失主所有权部分割给拾得人。本质属于公益预算,地方政府当然有立法权。
五、《民法分论》实施“课程思政”的建设思考
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民法分论》,所有法学专业学生在上完公共基础课后,接触的最早的法学专业课,《民法》是其它所有私法类专业课的基础,涉及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包括所有权问题,产权问题,房产权属问题,公有和共有问题,合同订立和谈判的一系列问题,继承权相关法律问题,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问题,大量的侵权责任承担法律问题,在教学中除了基本法律规定外,课程负责人设计了很多思政道德的内容和元素,真正的做到课程思政。
首先,在《民法分论》课程讲授过程中,课程讲授内容没有仅仅停留在对法学概念、法律条文的解读上,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学“课程思政”改革绝不能牵强附会、生搬硬套,《民法分论》教学过程中通过在专业学科知识体系中寻找与德育知识体系的“触点”,使民事法律知识技能的获得与思想品德的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充分通过热点案例分析使学生的主体性被唤醒、被培植起来,也就是说,只有让学生们动起来,让课堂活跃起来,法学“课程思政”改革才能更有效率。坚持以生为本的主体性原则,这是《民法分论》“课程思政”改革的始终在一年的教学改革中追求的本质需要。
其次,《民法分论》设置在法学专业二年级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是学生学完公共基础课后接触的首批法学专业课之一,课程设置在低年级,确保了学生在接受法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的初级阶段就形成最基本的社会主义法价值观。所以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改革也应多在低年级最基础的法学专业核心课中大量开设。
最后,在《民法分论》“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一年以来,高度关注与民法课程教授内容高度相关的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生的热点案例,比如“辱母案”、“药家鑫案”“马加爵案”等等,因为这些案例也更容易受到非理性舆论的负面影响,就更需要在民法学教学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知识传授与价值观教育同频共振,提高学生对司法舆情的自我控制和选择能力,形成正确的案件法学分析理念。